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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女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汕头经济特区女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汕头市女知识分子联谊会是优秀女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谊会宗旨: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我市女知识分子,组织她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汕头经济实践中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提高素质、增进友谊,为建设汕头经济特区出谋献策,充分发挥知识妇女在"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联谊会作为汕头市妇女联合会和广东省女知识分子联谊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汕头市妇女联合会领导和广东省女知识分子联谊会的指导,接受汕头市民政局的社团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汕头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谊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活动,完成妇联的有关工作任务; (二)开展学术研究、组织信息交流,举办各类学习培训班,努力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协作,增强竞争能力; (三)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地区同行的友好往来,加强联系,沟通信息,学习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和研究成果; (四)沟通女知识分子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扩大女知识分子的影响力,发挥女知识分子参政议政作用,同时,表达和维护会员的切身利益,呼吁、推动社会各有关方面关心、理解、支持女知识分子; (五)组织各种参观、考察和文娱、旅游、联欢活动,扩大会员视野,丰富会员精神生活; (六)大力宣传优秀女知识分子的事迹,提高联谊会和会员的社会知名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一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汕头特区范围内在职的具有高、中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近三年内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女知识分子,拥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联谊会决议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每人每年五十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二年六月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改稿。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女知识分子联谊会 二OO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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