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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例 | 发挥社工作用解决探望权纠纷案
  • 2022-01-11 10:26
  • 来源: 汕头市妇联
  • 发布机构:汕头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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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林某(女)与吴某某(男)原系夫妻,2012年生育一女名吴某乙,2015年吴某乙被诊断患有非典型性自闭症。2017年两人离婚,但未就探望权做出明确约定。后吴某乙随父亲吴某某在上海生活,林某回原籍广州生活。离婚后,林某、吴某某两人仍因感情纠葛相互指责,关系不断恶化。2020年3月,林某以吴某某拒不向其通报女儿的生活、教育情况,剥夺她对女儿的探望权为由,诉至上海市某区法院,要求将女儿吴某乙带离上海在广州探望。吴某某辩称,因女儿的特殊病情无法配合原告进行探望,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针对双方诉辩,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派专业社工机构调查了解吴某乙的情况。社工上门调查后认为,孩子有对母爱的需求,母亲适当的探望有益于满足其内心情感需要。但基于孩子的病情及其父母关系的恶化,目前不具备带离探望的条件,建议采取循序推进的探望方式,在初期采用专业人员引导的视频探望,待孩子与母亲建立信任关系后,再将线上探望转为线下探望。

法院向林某、吴某某反馈了社会调查结果,但两人对于探望方式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对此法院强化了亲职教育工作,指导两人应将女儿的利益放在首位,让女儿感受母爱亲情,帮助其健康成长。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同意林某原则上以视频形式进行探望,如果情况允许,可以适时来沪实地探望女儿。

考虑到吴某乙病情的特殊性及后续探望的可行性,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指定两名青少年社工作为探望监督人参与并协助后续探望执行。在几次视频探望之后,经法院与探望监督人评估,孩子对母亲信任度逐渐提升,具备了实地探望的基础。在法官、探望监督人陪同下,林某上门对吴某乙进行了探望,最终实现了母女重逢。

二、典型意义

探望权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遭遇的难题。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法院在确定探望方式时,坚持从最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针对孩子的情感需要和孩子患有自闭症的特殊情况,强化亲职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放下情感恩怨,将孩子放在首位,选择了最适合孩子的探望方式。在探望执行时,首先通过线上方式帮助自闭的孩子与久别的母亲建立信任关系,待条件成熟时再采取线下方式,让孩子接触母亲,切实感受到母爱。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充满温情,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二是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妥善解决探望权纠纷。探望权行使具有时间跨度长、人身属性强且不可强制执行的特点,本案当事人情感矛盾尖锐,孩子又患有自闭症,更加剧了探望权纠纷的处理和执行难度。为妥善解决纠纷,本案法院委派专业社工机构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孩子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后又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指定专业青少年社工监督探望执行并指导父母与孩子有效沟通,促进三方良性互动。在专业力量的协助下,法院衡平各方利益,既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满足了作为非直接监护方的母亲探望孩子的愿望,同时缓解了当事人双方的冲突,成功解决了探望权执行难问题,可以为其他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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