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法律法规
莫名背上前夫债务,她这样成功维权
  • 2023-04-19 15:38
  • 来源: 中国妇女公众号
  • 发布机构:汕头市妇联
  • 【字体:    

离婚之后,发现前夫在两人分居期间擅自向银行贷款,还伪造自己的笔迹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莫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前妻开始维权。

2023年初,农户张翠华专程赶到浙江杭州临平区检察院表达谢意:“我的失信被执行人‘帽子’终于摘掉了,可以乘飞机、高铁了,心里的大石头也落地了。感谢你们让我看到了公平正义!”时隔6年多,张翠华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也可以好好生活了。

离婚之后,30万元贷款从天降

2016年8月,离婚多年的杭州农户张翠华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其上显示,她被农业银行告上法庭,原因是她和前夫沈逸有一笔30万元的共同贷款未按约定还款,银行要求她和前夫共同还款,并承担利息和违约金。张翠华对该笔贷款毫不知情,她觉得自己无需出庭,只要前夫到庭说明情况即可。她没想到的是,前夫为逃避责任早已不知所踪,不会出庭。

开庭的时候,银行提交了沈逸签字的《农户贷款合同》,以及签有张翠华名字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作为证据。张翠华和沈逸都未出庭,法院缺席判决两人共同偿还贷款30万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

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判决生效后,张翠华依然觉得这笔欠款和自己关系不大,她的生活也并未受到影响。然而两年后,张翠华想乘高铁去外地,发现无法购票,系统提示她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平台查到自己名字后,张翠华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张翠华现在提出,早已超出了这一时限,申请被驳回。

为摆脱这笔债务,2020年3月,张翠华向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申请。她对检察官说,婚姻期间她从未向银行贷款,也从未签订过任何贷款合同及还款承诺书。这笔30万元的贷款发生在离婚前不久,当时她和沈逸已分居多年。她还说,农业银行提供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上的签名不是她签的,应该是前夫找人模仿的,希望检察机关能查证事实、依法监督。

调取同期签名,真相大白

签名是真是假,检察官想到了进行笔迹鉴定,于是联系杭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咨询对该案件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的可行性及检材要求。鉴定中心回复称,由于时隔多年,当事人的书写习惯可能会出现改变,因此需要提供与那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落款日期时间相近的笔迹样本才能进行鉴定。

张翠华手边没有与该日期相近的签名笔迹,这让她一筹莫展,以为希望破灭了。检察官又想出了解决办法,他们走访了张翠华所在村的村委会,多次和村委会一起翻找资料,终于发现了和该日期相近的张翠华原始签名存档材料。提供给司法鉴定中心之后对方反馈,材料的文件形成方式、时间、签名字迹、数量等均符合作为比对样本的要求。

2020年7月24日,检察院对这一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并对贷款的基本过程进行核实,对收集到的签名样本材料进行了确认。张翠华和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明确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对张翠华的签名笔迹进行委托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中的签名字迹与检察院在村委会调取的张翠华签名样本虽有部分相似,但在单字的细节特征方面,如写法、连笔、运笔、搭配等特征上均不相符合。7月31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上的签名字迹与张翠华本人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摘掉失信帽子,前夫一人还贷

这份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效力已经被否定,但该笔贷款的产生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依然需要两人共同偿还呢?

检察官再次走访张翠华所在村,找到原村支书和村民调查核实。这位村支书曾任职二十余年,对张翠华的家庭情况非常了解。他提供证词说,张翠华夫妇感情不和,在沈逸贷款时,他们早已分居多年且极少联系,30万元贷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

检察官认为,司法鉴定文书已证明那份共同还款责任书的签名并非张翠华本人所签,她并未向银行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个案子涉及贷款金额较大,在张翠华签名真实性被否定,双方分居且有证人证词等证据的情况下,银行方面未能举证证明这笔贷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张翠华对该笔贷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临平区检察院综合上述证据和事实,决定提请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抗诉。

杭州市检察院对临平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6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临平区法院再审。临平区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判,由沈逸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张翠华原以为可以就此摆脱债务,但银行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2022年1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张翠华的还款责任被彻底免除,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也被摘掉了。

检察官提示,伪造他人签名向银行贷款,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假项目、虚构引进资金等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都属于贷款诈骗的手段。因此不能心存侥幸,觉得只是“坑配偶”。伪造签名的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坑”了自己。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